北極星電力網獲悉:今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逐步建立競爭有序、保障有力的電力運行機制,現就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提出以下意見,詳情如下:
《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原則
(一)總體思路。
通過建立優先購電制度保障無議價能力的用戶用電,通過建立優先發電制度保障清潔能源發電、調節性電源發電優先上網,通過直接交易、電力市場等市場化交易方式,逐步放開其他的發用電計劃。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并促進節能減排。
(二)主要原則。
堅持市場化。在保證電力安全可靠供應的前提下,通過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開展發電企業與用戶直接交易,逐步擴大市場化電量的比例,加快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向以市場手段為主轉變,為建設電力市場提供空間。堅持保障民生。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以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在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企業和社會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常態化、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居民等重點用電需求不受影響。
堅持節能減排和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優先保障水電和規劃內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發電上網,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堅持電力系統安全和供需平衡。按照市場化方向,改善電力運行調節,統籌市場與計劃兩種手段,引導供應側、需求側資源積極參與調峰調頻,保障電力電量平衡,提高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水平,確保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堅持有序推進。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結構、電源結構、電價水平、送受電規模、市場基礎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發用電計劃改革實施方案,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二、建立優先購電制度
(一)優先購電基本內容。優先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優先購買電力電量,并獲得優先用電保障。優先購電用戶在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時列入優先保障序列,原則上不參與限電,初期不參與市場競爭。
(二)優先購電適用范圍。一產用電,三產中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行業用電,以及居民生活用電優先購電。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包括黨政軍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
(三)優先購電保障措施。一是發電機組共同承擔。優先購電對應的電力電量由所有公用發電機組共同承擔,相應的銷售電價、上網電價均執行政府定價。二是加強需求側管理。在負荷控制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基礎上,推廣用電用能在線監測和需求側管理評價,積極培育電能服務,建立完善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推廣需求響應,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形成占大用電負荷3%左右的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保障輕微缺電情況下的電力供需平衡。三是實施有序用電。常態化、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制定有序用電方案,進行必要演練,增強操作能力。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確定的順序及相應比例分擔限電義務。通過實施有序用電方案,保障嚴重缺電情況下的社會秩序穩定。四是加強老少邊窮地區電力供應保障。加大相關投入,確保無電人口用電全覆蓋。
三、建立優先發電制度
(一)優先發電基本內容。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充分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予以保障,目前不參與市場競爭。
(二)優先發電適用范圍。為便于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調峰調頻電量優先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在采暖期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一類優先保障。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為減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電、核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二類優先保障。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兼顧經濟性和調節性的原則,合理確定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