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二五”風電項目上報、核準管理要求
2011年8月2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285號)!案鶕椖亢藴使芾頇嘞蓿〖壵顿Y主管部門核準的風電場工程項目,須按照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后的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進行”,明確陸上風電項目申請流程和管理要求,收回5萬kW以下風電項目地方獨立審批權,風電審批納入國家統一規劃。
“第十九條,風電場工程項目須經過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2年內不開工建設的,項目核準機構可按照規定收回項目。風電場工程開工以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薄稌盒修k法》對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后的開工建設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二、“十二五”風電項目核準計劃演變
(1)2011年7月1日,國能新能[2011]20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十二五”批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安排的通知》!2011年內未能核準的項目,結轉到2012年核準,已確認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須向我局申請取消。未列入表中的項目不得核準。如個別項目確需調整,請書面向我局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2)2012年3月19日,國能新能[2012]82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十二五”第二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2012年內未能核準的項目,可結轉到2013年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應申請取消。如個別項目確需調整,應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3)2013年3月11日,國能新能〔2013〕11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十二五”第三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2013年內未能核準的項目,可結轉到2014年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應申請取消,不得置換!
(4)2014年2月13日,國能新能〔2014〕8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十二五”第四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2014年內未能核準的項目,可結轉到2015年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應申請取消,不得置換!
(5)2015年4月24日,國能新能[2015]13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十二五”第五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2015年內須完成列入計劃項目的核準工作,未核準的項目將取消核準計劃,不得置換!
(6)2015年1月12日,國能新能[2015]1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第二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未核準項目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但未完成核準的項目,不再納入核準計劃管理,取消核準資格。如若再啟動項目核準建設,需重新申請納入核準計劃!蓖瑫r要求“加快落實第三、四批核準計劃項目的各項要求,爭取在文件規定期限內完成核準工作!睆耐ㄖ奖怼度∠{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補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管理的項目列表》中分析,全國被取消核準資格的項目達51個,總裝機規模226.26萬千瓦。
總結(1)-(5)文件的內容:“十二五”、二批核準計劃內項目可以轉結到下一年度完成核準,個別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可以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進行置換;“十二五”第三、四批核準計劃內項目可以轉結到下一年度完成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申請取消,不得置換;“十二五”第五批核準計劃內項目當年完成核準,未核準的項目將取消核準計劃,不得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