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可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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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指出,開展上述領域特許經營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可擴大民間投資領域,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經濟發展“雙引擎”。
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渠道將進一步拓寬。上述辦法指出,特許經營項目可開展預期收益質押貸款,鼓勵以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項目資本金,支持項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拓寬融資渠道。
從市政擴展到多個領域
國家層面的管理辦法終于出臺。特許經營在各地有諸多實踐,但在《辦法》出臺之前,有關特許經營高級別的規范,仍然是2004年由住建部出臺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各地實踐多以此為依據,特許經營需經招投標程序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好產品和服務標準等。
但2004年版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領域只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這次通過的《辦法》將范圍擴大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多個領域。
國家發改委投資所投資體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吳亞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新《辦法》出臺之前,市政領域之外的特許經營,往往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政府授權、簽訂協議、交由特定企業。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世堅表示,此前有些地方采用的是“類特許經營”做法,地方政府并不授予特許經營權,但一些公用事業仍選擇社會資本投資。
至于《辦法》出臺后對社會資本將有什么好處,劉世堅表示,明確特許經營范圍,在市場準入上界限更清晰,能消除一些不確定性和法律風險;因特許經營有一定的獨占性,投資運營相對有保障;特許經營對應一定的收益權,在銀行融資上有增信功能。
對于參與特許經營的市場主體,《辦法》指出,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通過公開競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
劉世堅表示,上述辦法未對市場主體做出差別化的規定,但境外法人參與國內項目,需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個目錄里對外商投資領域有一些限制性規定。
《辦法》還指出,政府可根據協議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并簡化規劃選址、用地、項目核準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