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并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