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了解到,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為意見全文:
內政辦發〔2015〕2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總體部署,為了推進我區清潔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幾年,我區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較快,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規模達2500萬千瓦以上,占全區電源裝機27%以上,其中,風電2070萬千瓦,位居全國首位;太陽能發電303萬千瓦(光伏電站284萬千瓦,分布式發電19萬千瓦)。隨著我區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的不斷增加,受用電負荷增長放緩、電網調峰能力有限等諸多因素影響,個別地區出現棄風限電情況,對風電健康發展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應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是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對促進我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實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為核心,努力提高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的比例,明確可再生能源調峰主體,公平承擔調峰責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相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先行先試原則。根據電源電網結構和運行實際,采用更加科學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調度和電網運行模式,給予政策支持,先行先試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運行管理試驗。
2.制度化管理原則。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開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機制和調度管理探索,確保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比例常態化、穩定化。
3.主體明確、分工合作原則。明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和調度管理的決策主體、監管主體、執行主體、承擔主體,各主體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