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煤炭運輸的途耗,還是沿用1965年國務院批轉原煤炭部、鐵道部的煤炭送貨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規定鐵路運輸距離不論遠近統一實行1.2%的途耗。驗收虧噸超出1.2%的部分,才算虧噸。煤炭購銷合同一般應以煤炭送貨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款實施,應有1.2%的運輸途耗。近年來提出鐵路運輸途耗不論遠近統一實行1.2%的運輸途不合理,提出分段計算途耗,運距在200公里以下實行1%的途耗,遠距在200公里~1000公里實行1.2%的途耗,遠距在1000公里~1500公里實行實行1.5%的途耗,運距在1500公里以上實行1.8%的途耗,但終沒有正式的規定下達。如煤炭購銷合同有途耗約定的,應以合同約定的途耗為準。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