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文件。文件指出: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煤炭產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滑,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加大,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國務院提出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意見的基本原則是:市場倒逼與政府支持相結合;猱a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促進行業調整轉型,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
附:國務院印發《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以下為意見全文:
國發〔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煤炭產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滑,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加大,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于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中央支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將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場倒逼與政府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制定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中央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
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切實淘汰落后產能,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探索保留產能與退出產能適度掛鉤。通過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優化組織結構、技術結構、產品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在重點產煤省份和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率先突破,為整體推進探索有益經驗。以做好職工安置為重點,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做好轉崗分流工作,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處理好企業資產債務。
(三)工作目標。在近年來淘汰落后煤炭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主要任務
(四)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在建煤礦項目應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掛鉤,已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項目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后小煤礦,以及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盡快依法關閉退出。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至3年內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