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發布讓可再生能源行業興奮了一把。這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其出臺的背后有錯綜的利益博弈。博弈主體不僅是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運營商,還包括化石能源與非化石能源、能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地方政府與國家部門、能源局派出機構與地方部門、發改委與能源局之間,等。
去年底《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收購管理》(征求意見稿)下發,與正式文件相比,征求意見稿出現較大幅度的調整。前者更像是一廂情愿的撮合(新能源與電網),后者則是帶有附件條件的妥協。終的結果是,新能源項目享有優先并網、調度的權力,但必須滿足一系列條件和要求。
這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必須是合乎國家規劃內、取得行政許可、經過備案且符合并網標準,必須在電網安全穩定為前提,必須以電網大消納能力為底線,需要電網企業統籌確定網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曲線,需要待能源局派出機構與省級部門實施細則出臺后實施。
對比下來,兩份文件反應不同主體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態度可再生能源到底需要怎樣的政策支持?國家政策又如何從可再生能源中抽身?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是否應該設定上限?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如何平衡?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對照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