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電力網獲悉,今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這標志著市場期盼已久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該制度能否對目前風電、光伏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起到緩解作用?我們拭目以待!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
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
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神華、三峽、華潤、中核、中廣核、中國節能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我們編制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3月24日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全額保障性收購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水力發電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的電站上網電價)和設計平均利用小時數,通過落實長期購售電協議、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和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等多種形式,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根據水電特點,為促進新能源消納和優化系統運行,水力發電中的調峰機組和大型機組享有靠前優先順序。
第四條 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