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企業依據商務部《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申報焦炭出口資質,終由商務部公告焦炭出口企業名單。
鶴壁市華維測控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鶴壁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是鶴煤集團科技處下屬的科技型實體企業,主要承擔鶴煤集團
煤礦、
選煤設備、
煤倉、
料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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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炮及自動化系統的研制、改造、設計、開發、生產、銷售。技術力量雄厚,機加工藝完善,產品檢驗及使用環境標準規范,質量管理嚴格遵循國際ISO:9000認證標準,實施產品“三檢”制度,即用戶使用驗收制度,產品質量跟蹤制度,售后信息反饋制度。傾心打造穩定、可靠、具性價比的工礦自動化產品。
(二)、焦炭出口配額許可證簽發機構和簽發憑證
而第二級和第三級所涉及的焦炭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是兩個既有聯系又相互獨立的管理手段。具體地說,出口配額是國家對焦炭出口實行的數量限制,許可證是國家限制焦炭出口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是海關對進出境焦炭查驗、放行的重要依據。下面逐一論述。
公司擁有一支專業的工程技術隊伍,在產品研發方面,采用CAD繪圖、三維造型、模擬仿真等前沿技術手段,不斷追求智慧的無限提升,實現電器科技與生產工藝的完美結合,在工礦自動化設備領域不斷創新,引領市場,成就經典。全自動CO2氣體保護焊接、程控氬弧焊、數控模數加工、精密壓力鑄造、智能靜電噴涂等技術的應用,有效地保障了產品性能。先進的自動化生產設備,精湛的生產工藝,優良的制作技術,使得產品盡顯一流品質。
A1=(各企業近三年出口數量÷全國出口總量)×0.9+(各企業近三年出口金額÷全國出口總額)×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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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發證機構自當年12月16日起開始簽發下一年度的焦炭出口許可證、一般許可證效期不超過6個月、需延期也不超過本年底度12月31日。許可證簽發總量不能超過企業配額總量、發證機關依據每船實際簽發許可證數量(裝船量)核扣企業配額數量;同時,報關出口時其溢裝數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所列數量的3%。
焦炭出口配額就是焦炭出口數量,其管理形式依據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12號令《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具體到焦炭出口配額主要原則:
如果企業要自己對國外客戶簽約出口,必須逐步登臺,三步缺一不可。對于以上三個臺階,下面我們分別論述:
(三)、焦炭出口配額許可證簽發時間、有效期和數量
(二)貨源資質和出口數量核定:為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買,并提供貨源企業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為提高企業出口經營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
同時,商務部依據實際需要調整本年度焦炭配額總量,但有關調整應于當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并公布,例如2004年就調整了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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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08年外商投資類企業13家、2009年11家、2010年10家,可以說也是處于不斷瘦身的過程中。
第三級.焦炭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一)、確定焦炭出口配額總量的原則及調整
以上探討的是我國限制焦炭出口的非關稅措施,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我國2005年以后將逐步減少非關稅措施,所以關稅調整已成為實施進出口調控的主要方法,對于焦炭也不例外,如從2004年至今,我國陸續實施調低焦炭出口退稅率、取消出口退稅、加征出口關稅,從2008年8月20日起我國焦炭出口加征40%關稅等措施,旨在抑制我國焦炭這種資源性產品出口
A2=生產企業2008年出口供貨量÷各生產企業出口供貨總量
(一)資質標準:四類企業標準不一。(1)生產企業必須名列國家工信部或國家發改委公布《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企業名單之中。且2008年焦炭出口供貨在25萬噸(含)以上。如果不符合以上要求,但其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亦可,同時,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2)流通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內貿經營范圍,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貨在40萬噸(含)以上,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提高企業出口經營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3)西部推薦企業,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推薦1家有焦炭經營能力的企業。推薦的企業若為生產企業,不受必須名列國家工信部或國家發改委公布《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企業名單及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量條件限制,但須符合社會保險和環保要求;推薦的企業若為流通企業,其注冊資本須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不受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供貨量限制,并參加社會保險。(4)邊貿企業,2006~2008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2家有焦炭經營能力的邊貿企業。推薦的企業若為生產企業,不受必須名列國家工信部或國家發改委公布《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企業名單及2008年或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量限制。但須符合社會保險和環保要求;推薦的企業若為流通企業,其注冊資本須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參加社會保險。目前我國新疆、云南、吉林和遼寧等省區開展焦炭邊貿。
(三)、焦炭出口配額有效期和調整
(二)、焦炭出口配額的分配時間和原則
(三)申報程序: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報送申請材料,并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地方企業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主管部門初審后將名單和意見報送商務部,并抄送五礦商會。隨后,商務部委托五礦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復核申請企業資質、后經過商務部審定對外公告出口焦炭企業名單。
(一)、焦炭出口許可證管理方式
以2010年為例,取得經營焦炭出口資質企業:生產企業14家、流通企業15家、西部推薦企業4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12家、雖合計45家,但由于新疆國際實業股份和新疆大黃山鴻基焦化2家企業同時列入西部推薦企業和邊貿企業,為精確起見,只統計一次故為43家、外商投資類企業10家,2010年在我國境內獲得焦炭出口資質企業共53家、即只有以上53家才有焦炭出口配額。
目前企業可在網上申領出口焦炭配額許可證,正式領取證時,須持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根據貨物屬性,我國出口許可證實行三種管理方式:(1)出口配額許可證(2)出口配額招標(3)出口許可證管理。而焦炭類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方式、核心用配額控制出口總量、許可證監控和維護出口秩序。
其中:公式中0.2為生產企業供貨量的權重;0.8代表生產、外貿企業出口業績的權重;A1中0.9代表出口數量權重,0.1代表出口金額權重。
注:生產企業所得配額不得超過國家核定產能的80%,若按公式計算超過80%產能,以此為限發放配額。各類企業配額數量,其中一般貿易企業獲得數量較多占總額的93%左右、其次為外商投資企業5%左右、后為邊貿企業2%左右總趨勢是外商投資企業從2008年的16%遞減到2010年的5%、而邊貿企業同期從0.3%增加到1.5%左右、一般貿易類則從84%增加到93%。
下面依據商務部2010年78號公告(2010年11月10日發布)主要內容,就2011年資質標準、申報程序和貨源資質分別做一說明:
許可證有規范外貿經營秩序、協調和統計監控進出口情況等功能。許可證管理依據商務部2004年第28號令《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具體到焦炭出口許可證管理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上面分別探討了國家對焦炭出口實施三級管理方式的主要內容,這三級管理方式之間關系為:級獲得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是根本、第二級獲得焦炭出口配額的多少是制約其出口規模的核心、第三級出口配額許可證基本附屬第二級、一般不會坊礙合同執行。簽發許可證國家層面考慮重點:維護公平競爭出口秩序、防止低價競銷、避免國外反傾銷。
因為近年來焦炭出口企業眾多、秩序混亂,商務部逐年規范焦炭出口秩序,減少核準焦炭出口資質企業數量,如2003年(未含外商投資類企業)全國共有123家獲得焦炭出口資質、2004年131家、2005年100家、2006年70家(一般貿易類53家、邊境貿類17家下同)、2007年60家(41家、19家)、2008年55家(39家、16家)、2009年49家(37家、12家)、2010年43家(31家、12家),2010年比2004年減少80家、減幅達65%。
商務部于2004年至今于每年四季度發布下一年度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目前取得焦炭出口企業分五類:生產企業、流通企業、西部推薦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外商投資類企業,以上五類企業焦炭出口企業資質除外商企業焦炭出口資質由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核定管理外,其他四類企業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核定和管理,而生產企業、流通企業、西部企業三類企業使用一般貿易配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使用邊貿配額,所以一般在劃分焦炭出口企業以配額類分有三類:一般貿易類、邊境貿易類和外商投資企業類。
商務部當年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焦炭出口配額總量和受理申請時間,中央企業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地申請)按時向商務部申請配額。2000~2009年間焦炭年度出口配額1200萬噸~1500萬噸,2010年為965萬噸,(請參閱表三)。決定總量三大因素:(a)確保我國經濟安全及有限資源(b)符合我國焦化產業發展規劃、目標(c)國內外焦炭需求及產銷狀況。
級、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
商務部首先明確針對全球金融危機給2009年焦炭出口帶來的嚴重影響,考慮到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經征求行業協會意見,對于申報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其考核業績仍參照2010年申報條件的相關標準,即2006~2008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
根據商務部2009年第128號公告,申報企業2007~2009年期間自非準入企業購買的出口產品,須從其當年出口(供貨)數量中扣除,不得作為企業的出口(供貨)業績進行考核。
配額有效期為當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規定者除外。如發生下列情況時,商務部可以對已分配給中央企業和各地方焦炭配額進行增加或減少的調整:(1)國際焦炭市場和國內焦炭資源發生重大變化。(2)中央企業和各地方配額使用進度明顯不均衡。
第三級: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第二級文件向企業簽發焦炭出口配額許可證。
第二級: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級名單向企業確認和發布焦炭出口配額(數量)。
從2005年至2010年,我國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逐步提高,提高了企業集中度,使企業間依靠低價惡性競爭而損害國家資源利益的現象逐步消失,同時,保護了企業理利益,有利于國家進一步監控焦炭出口。下面結合各類企業實際予以闡述:1、生產企業2008年以前僅要求企業前三年的當年度出口20萬噸即可,2008年提高到25萬噸,同時為了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出口在2008年明確凡三年均出口20萬噸亦可,另外,對企業環保和社會責任做了操作性極強的要求。2、流通企業2005年注冊資金3000萬元,前三年均自營出口焦炭10萬噸即可獲得出口資質,2006年注冊金提高到5000萬元、漲幅66%,同時,前三年均自營出口焦炭12萬噸、07年15萬噸、08年至今維持20萬噸,同時,同時為了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出口在2006年明確凡三年均供貨給其他企業出口30萬噸亦可,08年至今提高到40萬噸。3、西部推薦企業要求每個西部省區只能推薦一家,如果西部企業達到焦炭資質要求的一般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標準后,不允許該企業享受西部推薦企業優惠待遇。4、邊貿企業,2008年以前商務部核準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3家有焦炭經營能力的邊貿企業,2009年至今減少為2家。(請參閱表二)。
依據商務部《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焦炭出口許可證簽發分三級:(1)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簡稱許可證局)負責在京中央企業(2)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簡稱各特辦)負責地方企業(3)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邊貿企業。
第二級、焦炭出口配額
某企業應得配額=此次下達配額量×〔0.8×A1+0.2×A2〕
商務部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焦炭出口配額總量一次性分配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如果國際市場不穩定、便實施兩次分配,次分配不少于總量70%、其余部分應于次年6月30日之前發放。商務部和主管部門分配焦炭配額原則項目:申請企業近三年內焦炭出口業績、配額使用率、經營能力、生產規模、資源狀況等,具體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