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2008年平魯區煤礦企業的改制過程中,根據國家和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政策,結合平魯區的實際情況,煤礦企業的產權轉讓實際上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物資產,二是土地使用權,三是采礦權。就資產而言,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僅對實物部分進行了評估,因國有、集體煤礦企業在托管和承包前,多數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且負債大于資產,評估結果的凈資產基本上是零資產或負資產。就土地使用權而言,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在改制過程中如何處置,當時國家及山西省均沒有明確規定,故在征求國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改制時沒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此次產權轉讓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待國家和山西省有明確政策時,再行辦理;就采礦權而言,在此次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資源有償使用,但因該政策剛剛開始實施,采礦權一級市場剛剛起步,采礦權轉讓的二級交易緊隨其后。故在采礦權轉讓時,根據省國土廳的有關規定,需簽訂單獨的《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均轉讓給了明晰產權后的煤礦企業。根據當時的省政府187號令,采礦權價款的繳納采取分期交付的方法,首期交納的數額為1500萬元。東梁煤礦此次的產權轉讓是在東梁煤礦處于兩權分離并由徐海福托管經營的現實情況下實施的產權轉讓。此次產權轉讓是對既存事實的認可和尊重。東梁煤礦的此次產權轉讓屬于承接債務型的產權轉讓。在轉讓時收取的1萬元價款,是嚴格按照評估和審計結果確定的。僅僅涉及實物資產的價格,而且是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的凈資產。徐海福在繳納1萬元轉讓價款的基礎上,同時還承接了東梁煤礦3209萬元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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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的產權轉讓過程中,平魯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資源有償使用的政策,對煤礦的采礦權價款進行了次征收,額度為1500萬元,以后的采礦權價款由省國土廳核定標準逐年繳付。該合同經省國土廳批準生效,不存在儲量的隱瞞和采礦權國有權益的流失。
關于企業改制文件文號相同但前后文件內容不一致的問題,文章表示,這是由于改制企業在山西省工商局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時,改制文件與省工商局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因此根據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并不存在任何違規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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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稱,媒體報道的煤企價值數億的提法不準確。文章說,該文作者以噸煤利潤直接計算煤礦轉讓價格不科學,也不符合政策。按照國家現行規定,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采礦權價款,也只能轉讓1000萬噸的采礦權,也只能得到1.5倍的補償,即該礦采礦權只有2250萬元的價值。
近日,有網媒報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報道發出后,立即引起山西省朔州市委市政府及平魯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現平魯區人民政府就報道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如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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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對《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報道作出回應。
一、1萬元轉讓東梁煤礦的真相
另外,文章還表示,東梁煤礦的集體與國有的性質之爭,緣于徐步升和徐海福的合伙經營東梁煤礦的糾紛,實際上是兩人前一個訴訟的繼續,是利益之爭。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對《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爭議》報道的回應
針對媒體報道的“一萬元轉讓價款”,文章介紹稱,結合平魯區的實際情況,該地煤礦企業的產權轉讓實際上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物資產,二是土地使用權,三是采礦權。
后,針對有關領導未接受采訪的原因,文章說,因為此事系徐步升和徐海福兩人的官司引起,涉及法律糾紛,作者聯系到平魯區宣傳部時,被告知應到法院了解情況,但作者并未到法院采訪。
文章稱,一萬元轉讓價款是評估后的煤礦凈資產,受讓方在繳納一萬元的同時也承接了煤礦3209萬元的債務。煤礦的采礦權價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征收;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待政策明確時依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