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發布十個環保典型案例:保定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入選
這十個案例包括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形式,有利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
高法2019年3月2日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保定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董傳橋等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
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3月2日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這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側重于生態環境保護,涉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環境問題,加強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治理。
王旭光介紹,這十個案例包括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形式,對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發揮司法的評價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其中,保定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一案備受輿論關注。經查,被告人董傳橋等人租用停車場場地,挖設隱蔽排污管道,2015年2至5月,董傳橋等人將2816.84噸廢堿液排放至挖設的排污管道,并經案涉暗道流入蠡縣城市下水管網。2015年5月16、17日,另一被告人經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噸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18日上午,又排放了30余噸廢鹽酸,致使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停車場西側經營飯店的被害人李強被熏倒,后死亡。一審法院判處董傳橋等犯污染環境罪,獲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
高法認為,近年來,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現象屢禁不絕,環境風險日益凸顯。法院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于斬斷危險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震懾潛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義。
在另一起案件中,案涉項目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具體是,常州光大公司擬投資興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先后向省環保廳報送材料,申請環境評價許可。省環保廳經審查作出同意的《批復》。德科公司作為案涉項目附近經營化妝品添加劑制造的已停產企業,不服該《批復》,向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環保部維持了批復。進入司法程序后,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德科公司的請求,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項目廠界周圍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且當時處于停產狀態,依法裁定駁回德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高法認為,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周邊居民或企業往往對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心存擔憂,由此形成“鄰避”困境。此案的審理為如何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于此類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參與權。
附: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傳橋等19人污染環境案
2015年2月,被告人董傳橋將應由黃驊市津東化工有限公司處置的廢堿液交由沒有資質的被告人劉海生處置。后劉海生聯系被告人劉永輝租用被告人李桂鐘停車場場地,挖設隱蔽排污管道。2015年2至5月,董傳橋雇傭被告人石玉國等,將2816.84噸廢堿液排放至挖設的排污管道,并經案涉暗道流入蠡縣城市下水管網。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國等人經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噸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同月18日上午,張鎖等人將30余噸廢鹽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時許,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并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致停車場西側經營飯店的被害人李強被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董傳橋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并且對應對李強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傳橋等犯污染環境罪,獲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予以維持。
(本文來自界面新聞)